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高等学校以学分为单位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有利于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了确保我校大类招生培养制度、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学校学分制管理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大类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师范性课程(师范专业)和实践性课程;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含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通识选修课(含通识核心课、通识任选课等)。
课 程 | 必 修 课 | 通识必修课 | |
大类基础课 | |||
专业主干课 | |||
教师教育类课程 (师范专业) | 必修课程 | ||
选修课程 | |||
实践性课程 | 读书报告 | ||
课程设计﹙或实验设计﹚ | |||
学年论文﹙或学年项目设计﹚ | |||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 |||
专业见习 | |||
专业实习等 | |||
选修课 | 专业选修课(含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 | ||
通识选修课 |
1.通识必修课:为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第二外语)、计算机应用基。ㄍ缈纬蹋、体育与健康等。
2.专业必修课(大类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为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体现专业培养目标,保证专业基本规格。
3.师范性课程:是体现师范特色的教育理论课程和教育技能课程,为师范专业学生开设。非师范专业学生不要求获得师范性课程学分,专业性课程学分相应增加。
4.实践性课程(不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而开设。包括专业性社会实践、读书报告、课程设计(实验设计)、实习、见习、学年论文(学年项目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5.专业选修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
6.通识选修课(含通识核心课、通识任选课等):包括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艺术体育和创新创业四类,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等进行自主选课。
第三条 主、辅修制: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实行辅修制。辅修制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应涵盖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辅修双学位的专业应与主修专业跨学科大类。
第四条 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五条 学分认定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为依据,各类课程学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1.理论教学一般每16学时为1学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单位学分对应的课时数可作适当增减。
2.实践性较强的独立设置的课程,如实验课、习题课、设计课、研讨课、上机课、体育与健康及体育专业的技术课、艺术类专业的课程等根据课程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1/2-3/2计算。
3.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野外实习等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课,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
4.课外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实践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设课外学分。实践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教学计划之外的实践活动。实践创新活动有明确规范的考核内容与要求,达到一定课时,考核合格或取得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课外学分。课外学分不计入课程总学分,不纳入学分收费范围。
第六条 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课原则与方法
第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根据选课管理办法,在教师指导下于学期结束前5周内提出下学期的个人课程修读计划,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多次选课修读的同1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1门课计算。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以25学分左右为宜,一般不能少于15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多选课程,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0学分左右。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总学分的1/2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选择不当的,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申请另选。超过1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再更改。专业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通识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 (论文)安排在最后两学期,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第十二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规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证书。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A、B、C、D、F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后,百分制在60分(含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相同的试卷成绩记录应统一。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成绩 | 100-95 | 94-85 | 84-75 | 74-65 | 64-60 | <60 | |||||
对应绩点 | 5 | 4.9-4.0 | 3.9-3.0 | 2.9-2.0 | 1.9-1.5 | 0 | ||||||
等级制 | 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