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相结合的学制。两年制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年至3年;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至6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至7年。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学制为3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14天,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4.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
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注册前应向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费用。不缴纳规定费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学籍异动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随编入年级标准收费并注册。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按照浙江省教育厅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并督促学生及时核对学籍信息。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校为在校学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与学籍信息修改(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注册与标注。
第三章 修读与选课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选课管理办法,在教师指导下于学期结束前5周内提出下学期的个人课程修读计划,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多次选课修读同一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1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以25学分左右为宜,一般不能少于15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多选课程,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0学分左右。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总学分的1/2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选择不当的,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申请另选。超过1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再更改。专业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通识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第十四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规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证书。具体按《湖州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五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及政治学习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离:头敌。未经批准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劳动、军训或其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本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有适当证明,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自事发之日起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以及补假逾期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1周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1.缺旷课1天及以上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1天以内按实际缺课课时计算。
2.政治学习、教学实习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旷课时数按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计算。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按正式下达的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每月初,学院学工办公布上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对未经请假缺课、旷课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课时数者,按学校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按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评价必须采用形成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评价模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课程考核方式。
考试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开卷考试、口试和实验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的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试要求提出考试方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按学校统一排定的日期和场次进行。
考查课程考核在学期末复习考试前结束。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的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
通识选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按考查课程办法处理。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A、B、C、D、F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后,百分制在60分(含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方式相同的成绩记录应统一。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50%。凡考核占比有特殊要求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凡期末考试成绩文科课程(含外语)在55分以下、理(工)科课程在50分以下者,则以考试成绩作总评成绩,不参考平时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成绩 | 100-95 | 94-85 | 84-75 | 74-65 | 64-60 | <60 | |||||||
对应绩点 | 5 | 4.9-4.0 | 3.9-3.0 | 2.9-2.0 | 1.9-1.5 | 0 | ||||||||
等级制 | 成绩 | A+ | A |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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